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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关于加强信息宣传工作的暂行规定
发布人:党委办  日期:2019-05-27  浏览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批、发布、更新机制,做好信息宣传工作,提高学校影响力和知名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信息宣传要坚持“正面为主、反映实际、保证实效、分级审发、突出效果”的原则,确保信息的时效性、准确性、规范性。

第二章 信息采集与上报

第三条 学校各处室应按照一定的标准明确一名合适的人员作为信息员,负责本处室文字、音像等形式信息的撰写、整理、上报和存档等工作。

第四条 信息员重点采集的信息点有:

1.市委等四大班子领导来我校调研指导工作等。

2.市委、市政府各部、局、委、办有关领导来我校对接协调工作等。

3.市群团组织来我校开展活动等。

4.学校召开的重大会议、承办的重要活动、举办的重要论坛讲座等。

5.学校教学、科研、对外交流、学生管理、行政管理、后勤服务、队伍建设、党团建设等方面的新活动、新进展、新成效。

6.有利学校建设发展的其他信息。

第五条 信息采用标准:

1.内容符合国家政策、我校校情。

2.文字流畅,措词精练且逻辑周密。

3.信息时效性强。

4.信息报道角度独具匠心。

5.主题鲜明、思想深刻。

6.报道材料典型、针对性强。

7.无语言文字错误。

第六条 各处室负责人要严格审批把关本处室上报的信息内容,对所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未经处室负责人审批确认不得上报。

第七条 学校网站各栏目内容的日常更新维护工作分解到各处室。各处室负责及时提出更新维护意见并呈报领导审核同意后,交由现代技术教育中心及时更新内容。

第八条 上报至学校网站的信息,需标注来源处室、撰稿人、撰写日期以及拟发布栏目等,凡涉及图片信息必须加带文字注释。上报至校外媒体的信息,要结合工作实际,标注信息员姓名、拟发版面或栏目,并关注媒体编发情况,做好原件留存工作。

第三章 信息审核与发布

第九条 信息的审核和发布,一般按照信息员拟稿、处室负责人初审、分管领导审定签发的三审流程办理。市委领导来调研指导工作的有关信息由校党委书记进行最终审核;市政府领导来调研指导工作的有关信息由校长进行最终审核;党委口局、委、办及群团单位领导来对接协调工作的有关信息由校党委副书记进行最终审核;市直其他机关局、委、办领导来对接协调工作的有关信息由对口分管的副校长及有关校领导进行最终审核;校内业务工作信息处室长核稿为最终审核。重要信息、敏感信息的发布要经学校主要领导审核同意。

第十条 如系影响较大的非正常、突发性事件等信息,按照学校有关舆情处置规定,在校领导专题研究后,由校党委指定学校发言人统一发布,各教职工不得擅自对外讲述、评说等。

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一条 办公室对各处室在《医专信息》、官网、官微、微博和校外媒体的发稿情况进行核对、汇总和统计,现代技术教育中心提供网络技术支持,负责在“两官一微”发布信息并进行汇总统计,每季度在《医专信息》公布一次,纳入各处室宣传文化工作考核与年度工作考核。

第十二条 根据年终考核、评比结果,学校将对表现突出的处室及个人予以通报表彰,对重视不够、信息发布不及时的处室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对不遵守信息发布程序,发布错误或者不良信息的并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将追究有关处室和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下列信息不得采集发布:涉密文件;涉及个人隐私的相关信息;有损学校形象,对学校产生不利影响的信息。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学校党办、行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原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附件:濮阳医专信息文稿审核表

201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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